1 | 建阳区排水管网及污水平衡系统整治项目 - 计量系统以及挤外水工程答疑纪要(一)一、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内容 序号 2 原招标文件位置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8 项 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1 项 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2 | 建阳区排水管网及污水平衡系统整治项目 - 计量系统以及挤外水工程答疑纪要(一)一、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内容 序号 3 原招标文件位置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8 项 5. 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1 项 5. 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3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7 项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图纸、最高控制价资料、技术服务合同、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 | 图纸、最高控制价资料、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 |
4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5 项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 | 资格文件:要求提交; 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要求提交; 技术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要求提交; 商务文件:要求提交。 | 资格文件:要求提交; 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要求提交; 技术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要求提交; 商务文件:要求提交。 其中,(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的具体要求: 应符合现行《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相关规定。 |
5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9 项 投标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 | 提交时间: 2024 年 6 月 5 日 08:30:00 前 | 提交时间: 2024 年 6 月 14 日 08:30:00 前 |
6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41 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7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或订货需在实施前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 17 、工程非甲供的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或订货需在实施前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
7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41 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9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 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闽人社发 [2021]3 号)及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和发放工作规定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银行开设工资专户。 | 19 、本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 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21 〕 65 号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闽人社发〔 2021 〕 3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闽人社发〔 2022 〕 1 号 )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建〔 2020 〕 3 号)、《关于印发 < 南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南人综〔 2019 〕 82 号 ) 。(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
8 | 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 20. 其他补充条款 | 21.19 为进一步细化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承包人应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南政综 [2007]37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潭政办【 2016 】 116 号文 )、《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人综 [2018]247 号)《南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南人综〔 2019 〕 82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 21.19 为进一步细化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 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21 〕 65 号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闽人社发〔 2021 〕 3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闽人社发〔 2022 〕 1 号 )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建〔 2020 〕 3 号)、《关于印发 < 南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南人综〔 2019 〕 82 号 ) 的规定执行(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
9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41 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8.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 30 日内根据第 4 章第 2 节通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核对申请材料,逾期视为中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人核对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组织核对。经双方核对后的偏差计入合同价,已经签订合同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价差。甲供材料不参与价差调整。 | 28.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 30 日内根据第 4 章第 2 节通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核对申请材料,逾期视为中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人核对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组织核对。经双方核对后的偏差计入合同价,已经签订合同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价差。 |
10 | 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 | ①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后,并按相应的中标优惠率下浮。 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 ,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 | ( 1 )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 10% 或低于 20% 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 2 )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 10% 且不低于 20% 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 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 10.4.1.2 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
11 | 建阳区排水管网及污水平衡系统整治项目 - 计量系统以及挤外水工程答疑纪要(一) 二、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内容第 3 点 | 增加: 21.26 根据闽建筑〔 2022 〕 10 号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规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 5% 以内。。 | 增加: 21.26 发承包双方应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 2022 〕 10 号)的规定执行。 。 |
12 | 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 5 节 技术服务合同(另册提供) | 删除 |
13 |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3 、服务合同 | 删除 |
14 |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一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第 10 项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接过市政新建道路工程(含排水管道,管网长度≥ 7300 米)或城市排水管道工程,管网长度 ≥7300 米,每提供 1 项得 1 分,最多 2 分。 注: 1 、应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中标公示的网上截图、中标通知书及签约合同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且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2 、 类似工程业绩 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 、若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存在不同材料证明规模不一致的情形,则以证明材料中规模最小的为准。若相关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 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4 、类似业绩是指项目的建设由同一家单位承接或以联合体的方式共同承接。 5 、所提供的证明业绩中,投标人仅作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接的业绩予以认可。 |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接过市政道路工程(含排水管道,管网长度≥ 7300 米)或城市排水管道工程,管网长度≥ 7300 米,每提供 1 项得 1 分,最多 2 分。 注: ( 1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 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 类似工程业绩 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 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 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 其他要求: / ( 2 )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业绩。 ( 3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 4 )通过平台查询的 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与上述第( 1 )项 类似工程业绩 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 竣工验收日期 与上述第( 1 )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