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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染源治理一期)项目—4标段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公告(评定分离)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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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染源治理一期)项目—4标段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公告(评定分离)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染源治理一期)项目—4标段设计施工一体化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包河区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染源治理一期)项目立项的批复、合发改资环(2023)291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染源治理一期)项目—4标段设计施工一体化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4BFBGZ02098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BFBGZ02098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2.6 建设规模:徐河流域范围内东方汇、锦绣淮苑等4个排水户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贵州路、湖南路、金斗西路等6条主要道路的排水管网其他零星市政排水管网改造维修工程;徐河全流域雨污排水管网排查、复查、检测等。主要建设内容为: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排水管网物探、检测(CCTV 和 QV 等方式)、溯源等相关成果二次复核并依据项目需要补充完善、图纸深化优化设计及其他专项(业)工程设计和管线综合物探、工程施工、竣工检测及其他技术服务等,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销号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2.7 合同估算价:5800万元
2.8 计划工期:270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徐河流域范围内东方汇、锦绣淮苑等4个排水户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贵州路、湖南路、金斗西路等6条主要道路的排水管网其他零星市政排水管网改造维修工程;徐河全流域雨污排水管网排查、复查、检测等。涉及到的建筑物含有20层及以上楼层的单体,小区总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污水管道最大管径700mm,城市次干道、支路网污水管道施工。
2.10 项目类别:工程总承包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其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下列资质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设计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①和②资质要求,或满足下列③资质要求:
①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设计负责人要求: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 施工负责人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注: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1)和(2)条件要求:
(1)设计业绩:自2019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雨污水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
(2)施工业绩:自2019 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雨污水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注:①上述施工业绩可以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中包含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雨污水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内容。②以上(1)和(2)业绩要求可以在同一合同中体现。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1.5 财务要求: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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